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者:刘欣欣发布时间:2019-06-14浏览次数:554


上海外国语文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国(境)外访学资助实施细则(试行版)


在遵循《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实施办法》(上外办〔201251号文,上外研〔201817号第一次修订)的基础上,我院根据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我院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在我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具体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批立项、经费资助和实施总结等各项工作。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1. 访学要求

(一)访学接收单位应是当前国(境)外著名院校或科研机构(含港、澳、台等地区的院校),接收学科和其导师应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且该导师应具有较强能力指导博士研究生访学期间的学习和科研,并能负责最终的考核工作。

(二)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内容应是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工作,应是该学科领域的前沿课题,应以科研指导和科研合作为主。

(三) 申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国(境)内外导师的共同指导下,仔细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文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项目申请表》,制定详细的访学计划。

访学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访学的预期目标、博士学位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目前已经完成的研究工作、国(境)外导师研究团队对博士论文研究工作能够提供的研究条件和帮助、访学工作对国内导师在研究生指导和科研国际合作方面的作用、在国(境)外访学期间的研究计划安排、访学回校后的后续工作计划等。

(四)博士研究生申请访学的时间由学生和国(境)内外导师根据访学任务的实际情况共同商定,访学时间一般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应通过充分利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较好的教学与科研条件,拓展国际视野,提高科研水平,完成高水平博士学位论文,并促进导师与国(境)外高水平学者在人才培养和科研方面开展更加紧密的合作。

(六)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期间应定期主动向国(境)内外导师汇报访学的进展情况,接受导师的指导。

(七)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访学期间所取得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上海外国语大学。


  1. 资助对象

(一)申请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本校正式注册且在基准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不含定

向就业博士研究生)。

  1. 身心健康,政治素质过硬,无违纪违法行为。

  2. 已经顺利完成博士阶段全部课程学习,成绩优秀,并已通过开题报告,进入博士学位论文研究阶段。

  3. 专业基础扎实,具有良好的科研素质、学术发展潜力和国际沟通能力。

  4. 已经获得国(境)外院校或科研机构正式邀请信以及双方导师签字确

认的研修计划;

6、申请者的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3)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IBT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4)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入学通知书(正式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内容须明确具体面试、考试形式及主要内容。

7、 每位具备上述条件的博士研究生都有获得本项目资助的一次机会。

  1. 本项目对下述人员予以优先资助:

  1. 已有科研成果公开发表或参与校级以上重大课题项目的博士研究生,以

及在学校重点学科或符合学校发展规划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

  1. 访问学校或科研机构与我校在人才培养和科研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合作

基础或有较好的合作前景,并且接收单位和国(境)内外导师愿意并能够提供配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

  1. 本项目对下述人员不予资助:

  1. 有严重违纪行为,尚在学校处分中的人员。

  2. 已获得国(境)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

  3. 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人员。

  4. 在学期间曾获得本项目或学校学生海外交流基金项目资助的人员。

  5. 港、澳、台地区的学生及外国留学生。


  1. 资助标准

  1. 学院可充分发挥本项目资助的引导作用,积极多方筹措资金,包括导师配

套经费支持,资助更多博士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

  1. 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费用资助一般按照以下标准额度支付:访学时

34个月,提供总额不超过15,000元人民币的资助;访学时间56个月,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的资助;访学时间712个月及以上,提供总额不超过30,000元人民币的资助。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格由我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具体资助额度由专家评审小组根据访学情况审议决定。

(三)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访学费用(学院资助部分)不予预支。博士研究生完成访学计划按期返校后持护照、机票、在国(境)外访学评估表和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到学院办理审核和费用报销手续。


  1. 申报与评审

  1. 应体现“个人申请、导师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基本选拔和派出原则。

  2. 我院实施细则中的自定资助标准如超出学校规定的上限标准,凡超出部分一律由本院自筹资金,不得使用本项目资助经费。

  3. 凡本项目申请者,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访学要求。不符合学校基本要求的申请者,我院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予以资助,但所用资助经费一律由我院自筹资金,不得使用本项目资助经费。

  4. 实施细则经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及时公开发布予我院所有博士研究生知晓,具体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批立项、异议受理、经费报销和实施总结等工作。

(五)博士研究生根据学院通知提交申请,并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申请者须在出访前至少2个月向学院提交如下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1. 《上海外国语大学文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项目申请

表》。

  1. 《上海外国语大学文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责任书》。

3、国(境)外访学导师和接收单位的正式邀请信(原件或扫描件供审核,复印件留存)。

主要内容应包括:受邀人的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国内院校等),留学的起止时间,国(境)外导师姓名,受邀人在国(境)外将要从事的研究工作,费用情况等。

如邀请信为英语以外语言,应附中文翻译件并由导师签字确认。

4、国外导师的简历(不超过2页),内容应包括导师姓名、专业、所在院校、职务、学术建树,及近5年来的论文发表、课题、科研成果、专利和获奖等情况。

5、双方导师签字确认的研修计划(不超过3页),内容包括研究内容、背

景介绍、申请人国内科研准备工作概述、出国学习预期目标、科研方法、科研工作时间安排、回国后后续工作介绍等。须由双方导师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原件或扫描件供审核,复印件留存)。

6、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及评议结果(以研究生管理系统的信息为准)。

7、已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或已获得的其他科研成果的情况证明(以上传至研究生管理系统并通过了审核的信息为准)。

8、学费/费用证明,是否收取学费,是否提供奖学金,是否收取其他费用,

如注册费等。如收取学费,同时又提供资助或工作职位,则应标明具体额度。如邀请函中已有相关内容,则可不再单独提供。

9、留学国相应外语水平证明

(六)申请者提出申请,由我院组织评审,确定立项资助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者办理相关出国访学事宜。审批的具体流程环节由我院发布的资助实施细则确定。


  1. 派出与管理

(一)我院对所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对违约的博士研究生,应退回学院提供的全部费用,并不得申请下一年度的研究生项目资助,学院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须履行如下义务:

  1. 应与学院及导师三方签订《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项目资助协议书》。

  2. 应在被批准予以资助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学校规定办理完各项派出手续,

并赴国(境)外访学,逾期作废。如确有特殊原因未按时出访者,应及时向学院提交书面说明并获批。

  1. 出访时间原则上以接收函中要求的出访时间为准,特殊情况如因不可抗

拒因素造成的出访时间推迟或提前则以博士生国外访学往返两地的机票(登机牌)时间作为出访时间的最终参考。

  1. 在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前,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学院申领由研究生院统

一开具的同意派出函件,对外合作交流处为其开具相关派出证明。

  1. 应自行办理相关的出访手续,即因私出国(境)手续。

  2. 应按照访学所在国和访学单位要求及时购买医疗、意外伤害保险。

  3. 在国(境)外访学期间,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同

时,在外管理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1. 在国(境)外访学期间,应同时关注访学单位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

养方案、培养举措及培养制度等,并与本校培养情况开展比对分析。

  1. 在国(境)外访学期间,须定期向导师和学院提交目前访学的进展、所

取得的访学成果、是否能够按期完成访学任务、预期取得的访学成果等相应内容的阶段性报告,汇报访学情况。

10、应按期返校完成学业,访学结束返校2周内(遇寒暑假及法定假日

顺延)及时到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回国前,应完成由国(境)外导师填写的访学评估表。回国后,持护照、评估表和在外访学期间的总结到研究生院办理报到手续。

(三)需要延长访学时间的博士研究生必须首先征得国(境)内外导师的一致同意,提前1个月向所属学院提交延期申请。

  1. 提交《上海外国语大学文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延期申请表》,

详细陈述需要延期的理由。

1)目前访学的进度即访学的进展情况(参照出访之前制定的访学计划)。

2)目前所取得的访学成果,包括论文发表情况或其他科研成果等。

3)访学结束后预期取得的访学成果,包括论文发表情况或其他科研成果

等。

4)需要延长访学的具体时间。

2、由博士研究生国(境)内外导师对此延期申请分别做出客观评价,签署

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

3、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学院不承担由于访学延期所发生的

任何费用和责任。

  1. 学院根据延期申请和国(境)内外导师签署的意见做出综合评价,确定

是否同意其延期,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予博士研究生。


  1. 考核与评估

(一)博士研究生访学结束后应按照预定的访学计划接受考核评估,学院应以博士研究生出访前制定的访学计划、提交的阶段性报告和访学归来后提交的相应材料等为参考对其进行考核评估。

(二)博士研究生访学结束后返校1个月内(遇寒暑假及法定假日顺延)及时向学院提交以下结项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1. 《上海外国语大学文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评估表》。

  2. 《上海外国语大学文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总结报告书》,应全方位反映在外研究学习的经历和体会、取得的研究成果,以及访学单位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可资借鉴的有效举措。总结报告书用英语撰写,字数不得少于1,000词,由国(境)内外导师签字确认。

  3. 访学单位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管理规章等。

  4. 护照首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原件供审核,复印件留存)。

  5. 访学情景照片3-5张(高清);

  6. 往返交通费、注册费、签证费等访学期间有关费用的使用凭证原件(背面须有导师及本人的签字,机票应附登机牌)。

  7. 须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填报国际交流经历相关信息并提交审核。

(三)博士研究生访学当年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获得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项目”资助。

(四)博士研究生访学结项材料经我院审核或评审通过后1个月内,凭相关票据到财务处报销。审批、报销的具体流程环节由我院发布的资助实施细则确定。


  1. 绩效评估

学院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报告会,听取本院师生的意见和建议,总结项目实施、经费运行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将全年资助情况总结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1. 附则

本细则自201931日起施行。我院对上述细则拥有解释权,除与我院具体相关的部分之外,均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实施办法》(上外办〔201251号文,上外研〔201817号第一次修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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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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