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研究院2021年优秀毕业生评选通知

发布者:刘欣欣发布时间:2021-01-05浏览次数:285


为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文件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要求,充分发挥优秀大学生的示范激励引领作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和择业观。根据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上海外国语大学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文学研究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外国语大学文学研究院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具体如下。

第一条  评选范围:文学研究院中国籍应届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生。

第二条  评选名额:我院推荐优秀毕业生答辩候选人1名,与其他评选名额不足1人的院系单位共同参加由校评审领导小组组织的答辩。

按照上海市教委文件精神,本科生、研究生优秀毕业生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不同学历层次的评选比例和人数互不通用。参与西藏专招项目的毕业生直接授予上海市高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不占学校评选比例。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含受违纪警诫通知单处理)。

(三)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四)能以国家利益为重,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能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关系,立志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五)优秀毕业生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申报市级优秀毕业生条件:在学期间硕士研究生获得两次二等以上(含二等)学业奖学金(不含新生学业奖学金),其中贰年制硕士研究生须获得一次二等以上(含二等)学业奖学金,定向在职硕士研究生的平均绩点原则上不低于3.5,博士研究生须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要求,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全国或上海市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2)获得学校学生年度人物(含提名奖)、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

3)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上外教育奖励基金各类奖项,如宝钢奖学金、优秀学生奖、中国路桥奖学金、万邦曹氏家族奖学金等;

4)其它突出表现者(详细说明请见附件)。

申报市级优秀毕业生条件:参与西藏专招项目的毕业生。

(六)因个人原因而延期毕业的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条 评选办法

(一)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于每年三至四月进行,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各实体单位预毕业生人数确定上海市高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并发布有关通知。

(二)  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向所在单位自行申报。

(三)  文学研究院对申报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确定本单位市、校两级优秀毕业生初评名单。

(四)  初评名单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广泛听取师生意见。

(五)  初评名单完成本单位公示后,报校学生处审核。

(六)  全校范围内公示优秀毕业生名单,并向学校和上海市教委报批。

第五条 表彰和奖励

(一)  被评选为优秀毕业生者,须填写《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存入本人档案。

(二)  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

第六条 其它

(一)  评选工作要以“公正、公平、公开,民主推荐”为基本原则,严格按条件评选,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宁缺勿滥,严禁弄虚作假。评选过程,也是全体毕业生学习先进、弘扬先进的过程。

(二)  被评选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毕业论文未通过、毕业考试不及格,以及其他与优秀毕业生称号相违背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文学研究院

优秀毕业生评审委员会

 202115

 


附件:

评选条例中关于“其他突出表现者”的具体说明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说明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上海市级以上(含市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三等(或优胜奖)及以上奖励。

 

3.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参加上海市级以上(含市级)体育比赛两次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代表学校参加上海市级以上(含市级)体育竞赛项目两次获得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4.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上海市以上(含市级)文艺比赛两次获得前三名者,代表学校参加上海市级以上(含市级)文艺比赛两次获得集体项目前二名。前两名者。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5.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6.参与国家级或上海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且结项验收结论为优秀的。项目应为项目前三位成员。

 

7.在学期间有突出的学术成果,学术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上海外国语大学,如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主编省部级教材,或在我校认定的核心刊物上至少公开发表论文2篇等(须通过专家鉴定)。